法律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热点案例】
王某某,案发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事个体经营。
2020年1月17日晚,王某某从武汉返回淮安区家中,1月18日至1月20日先后2次出入某公共浴室。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王某某被隔离治疗期间,淮安区防疫人员先后3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活动史,王某某均未如实告知自己两次出入该浴室的情况。2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王某某才承认上述活动轨迹。经统计,因王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68人被隔离。
2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根据2020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热点案例】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情况下,从其处购买口罩2000只,后又于他人处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200只,全部以医用口罩名义售出。经鉴定,送检的口罩细菌过滤率未达防护标准,系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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