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碰瓷行为的刑法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达到2.17亿辆。汽车数量的增加给国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针对汽车的碰瓷现象也日益增多。在当前社会,碰瓷主要表现为针对汽车的交通碰瓷,即佯装发生了交通事故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据此向对方索要赔偿。在百度中搜索“碰瓷”,可以得到约一千两百万个结果,这些搜索结果基本上都指向了交通碰瓷。可见,交通碰瓷已经成了当前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交通碰瓷行为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而且还会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法益,甚至有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此,有必要加强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交通碰瓷类型化分析
为了准确把握交通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根据碰瓷主体是否驾车的不同,可以将交通碰瓷分为行人碰瓷和驾车碰瓷两类。根据是否在事实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不同,可以将交通碰瓷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颠倒黑白型两类:前者是指佯装发生了交通事故,借以索要赔偿;后者是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需对事故负责的假象,据此索要赔偿。根据行为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交通碰瓷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前者是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假象)的行为;后者是指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说,对于行人碰瓷和无中生有型碰瓷而言,其刑事不法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上;而对于颠倒黑白型的驾车碰瓷而言,其刑事不法不仅体现在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上,而且也体现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上。
二、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来看交通碰瓷中的手段行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且该行为的危险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相当的程度。一般而言,行为人驾车故意碰擦其他车辆,不仅会给被碰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危险,而且还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给周围的其他车辆带来危险,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危险性。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危险是否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相当的程度?对此,需要结合案情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包括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形态。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具体危险,就有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擦对方车辆,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坏对方的车辆。如果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3次以上的,或者驾车碰瓷的团伙由3人以上组成的,可以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同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构成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是否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接着来看交通碰瓷中的目的行为。在刑法的罪名体系中,与交通碰瓷中的索财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罪名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同属交付型的财产犯罪,二者的客观结构极为类似,主观构成要件相同,主要的区别体现在索财手段的不同:诈骗罪以欺骗为手段,而敲诈勒索罪以胁迫为手段。在交通碰瓷的过程中,行为人向对方索财的事实依据是虚构出来的,而行为人为了获取财产,通常也会实施一定的胁迫。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索财行为往往既有欺骗的成分,也有胁迫的成分。正是因此,对于交通碰瓷中的索财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抑或构成二者的想象竞合,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广泛争议。笔者认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教义学结构决定了行为人的索财行为不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考察索财行为的性质,不能以被害人的实际心理状态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须借助于社会一般观念对该行为的客观性质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能为其索财行为提供法律上的正当依据,行为的欺骗性很强,且索要的数额未超过一定的合理范围时,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能为其索财行为提供法律上的正当根据,或者行为的欺骗性很弱且附加了胁迫行为,抑或索取财产的数额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则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颠倒黑白型的驾车碰瓷而言,其手段行为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和目的行为即索取财物的行为有可能同时成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会构成牵连犯。对此,应当按照牵连犯的法理,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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