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近些年来,因为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以及2019年的“福建赵宇案”,正当防卫一直是被大家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同样,在我们事业单位的公基考试中,这样的热点话题也是一直常涉及到的知识点。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了正当防卫的一些适用新规。本文就是对该新规进行解读和学习。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新规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正当防卫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会被错误理解成“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导致很多本来应该是受害者的人,不得已的向加害者低头。此次新规我们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我们在判断正当防卫时,要切合实际,换位思考,充分考虑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那种紧张心理。防止事后在正常情况下用冷静理性、客观严苛的标准去评价防卫人。这就要求从防卫人的客观实际出发,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立足防卫人的角度去思考,而非理性思维下简单的行为界定。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认定时,要符合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考虑客观情况以及行为人所维护的公平正义,进行行为认定时也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这是要求我们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严格按照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去认定。严防出现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故意伤害。同样对于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这种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此处不能将不法侵害缩小化理解为犯罪行为。另外,此次新规中专门列举出来日常实际中可能遇到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同样可以实行防卫。以及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实行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而不法侵害开始时间的认定是以行为已经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新规中还另外强调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并且在界定时间条件时,应当立足防卫人所处的情形之下考量,不能够脱离实际空想。应当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价值判断,总之不能苛求防卫人,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认定。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这就告诉我们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不能“以邻为壑,转嫁危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另外新规还明确了一种情形,即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本条告诉我们要尽量考虑到侵害人年龄精神有瑕疵的情况,但法不强人所难,若情况特殊别无他法,可以不受此限。
4.意图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法谚“斗殴无防卫”则告诉我们意图条件中排除了我们生活中的斗殴行为,以及防卫挑拨行为。例如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即故意制造一个“正当防卫”的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对于正当防卫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认定上需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时机、危害程度、造成损害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做出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价值判断。另外新规中还明确要考虑造成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能过分强调防卫人和侵害人造成结果的相当性,也不能单方面对于两方结果进行简单的对比。杜绝以往实践中认为的“谁伤得重谁有理”的错误认知。应当通过综合分析考量,认定是否符合明显过当,从而来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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