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我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实现了收回澳门的愿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为了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继续保持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这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深刻体现。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基本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均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该法的修改权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高度自治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干涉。
3、特别行政区不享有外交权和防务权。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如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奥运会。因此,外交权不等于对外交往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享有外交权,但享有对外交往权。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履行防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因此,防务权不等于治安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享有防务权,但享有治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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