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三次重大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重大变革是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通过无偿的方式平均地权,将农村土地由地主所有制改为农民所有制。
第二次重大变革是1953-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改变为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在后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形成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成员按所挣的工分分配劳动成果。
第三次重大变革是发生在40年前的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农村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把农业的经营单位从生产队变为农户家庭。
在这三次土地制度变革中,土地所有权首先由地主所有变为农民平均私有;随后的合作化运动将土地所有权集中在集体手中,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最近的一次重大改革则是保留了原有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土地经营制度。
二、1978年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化梳理
(一)改革初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生于40年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是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以生产小队为单位的集体统一经营改为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民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大包干”使得农民家庭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经营剩余索取权。这一经营制度实际也被概括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二)第二轮承包时的制度变化
第二轮承包,大多数地区是在1995年前后进行的,基本沿用了第一轮承包的做法,但在一些地区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由于 《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版)第八条明确指出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有些地区在第二轮承包时,改为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包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制度的变化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致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了如下变化:
第一,该法明确规定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一规定就是习惯上说的 “30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全家,不是家庭内部部分成员的迁移。
(四)停征农业税费没有带来土地制度的变化
2005年以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
(五)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对承包经营权的证书化确认
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六)土地 “三权分置”制度的形成
是把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权分置”,目的在于促进经营权流转。
(七)十九大报告对 “长久不变”的明确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时土地承包关系 “长久不变”的概念被提出。至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报告再一次重申了中央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的一贯政策,并进一步解释了 “长久不变”———承包期再延长30年。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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