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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考试公告

2022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简章

  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根据《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司法行政系统职位的报考者,须符合省、各设区市2022年度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0年11月2日至2003年11月8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2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4.符合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三)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不受户籍或者生源地限制。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按照《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公务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在网上进行,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进行。网址见省、各设区市考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日9∶00至11月8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与其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和考试类别见职位简介表。报考者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1年12月1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2年1月上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3.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配合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的笔试成绩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人选。

  4.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在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具体实施。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3∶1比例的,按照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工作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者的总成绩。

  6.体检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根据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由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7.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的报考者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2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2年12月31日)前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2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年度及202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8.公示录用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录用审批机关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1)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经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由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四、纪律与监督

  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2年度考录公务员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025)86265259

  江苏省戒毒管理局(025)83337254

  江苏省司法厅(025)83591121

  江苏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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