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考试公告
为帮助报考者了解招考政策、熟悉报名流程、提醒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按照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要求,根据《福建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组织编写了《福建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本指南仅适用于本次招考,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时间安排
2月22日(周一)9:00—2月26日(周五)17:00报名;
2月23日(周二)9:00—3月2日(周二)17:00报名资格审查、专业资格的申诉审核;
3月3日(周三)9:00—3月5日(周五)24:00考试确认,进行考试确认后,方可取得考试资格;
3月5日之后将无法修改考试地点;
3月20日(周六)9:00起开始查询本人笔试考点;
3月22日(周一)9:00起需提供新冠核酸检测报告的报考者上传3月21日之后新冠核酸检测报告;
3月24日(周三)9:00起开始下载打印准考证;
3月27日(周六)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7日(周六)14:00—16:30《申论》;
3月28日(周日)9:00—11:00《公安基础知识》。招考职位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具体安排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http://gwy.rst.fujian.gov.cn/)另行公告;
4月30日后公布笔试成绩;
5月中旬组织全省统一面试;
5月下旬开始安排体检、考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按照职位要求先参加体能测评、心理测评。
第二章 报考要求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5年2月至2003年2月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公布的为准;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或取消考录资格的情形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 考录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以及未达到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约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 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0.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之后、录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考录资格。
三、选择报考职位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报考者还应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应条件。其中,报考“专门职位”的要求,详见“报考要求”的“十四、‘专门职位’的报考要求”。
(二)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以下情形需要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1.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3.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职位的回避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考生应全面、完整填写可能存在回避关系的所有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以供回避审查。
(三)参照公安部直属单位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曾连续6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不得报考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其中,涉密要害职位的政治考察标准将从严掌握。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应在个人学习工作简历栏进行说明。
(四)符合“2021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不得报考此次我省公安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民警察职位。
(五)符合“我省2021年度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不得报考此次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法检系统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六)公安类职位,法院、检察院法警职位,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需参加体能测评。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评的,建议不要报考上述职位。
(七)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在报名时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且定向生、委培生不得以其正在读的学历学位报考。
(八)注明“考察合格的考生按综合成绩高低依次选择职位”的职位,由设区市或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考察后组织择岗。因身体原因,无法在指定时间完成体检、考察的,不参加当年择岗但可以保留录用资格。
四、年龄的计算规则
本次招考“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已满18周岁、未满36周岁,具体计算到月。招考职位对年龄有其它要求的,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五、生源地认定
报名开始第一天常住户口在我省的人员,福建省内高校2019年、2020年、2021年毕业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2019年、2020年、2021年毕业的福建省生源,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限制在“本县”“本设区市”的,按上述原则类推。
生源地为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六、身份认证要求
考生应通过“闽政通APP”L5级身份认证,方可报名。
七、学历的认证要求
报考者的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一)境内学历
报考者的学历(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应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询认证。
(二)境外学历
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我省“双学位”“双专业”学历
根据《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
八、专业资格的审核要求
本次招考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1年)》作为职位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的依据。
(一)填写专业名称
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为准,报考者应只字不差、如实填写。
若所学专业在招生和培养时有专业方向、但未在毕业证书上体现的,应先按照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填写,并在网络报名系统的考生信息表备注栏中说明,再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境外学历报考且专业名称为非汉语的,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二)填写学位类型
职位招考条件有对学位作出具体要求的,报考者应填写本人取得的学位类型。
学位类型以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为准,报考者应只字不差、如实填写。
以境外学位报考且学位类型为非汉语的,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专业资格与学历的对应关系
招考职位所设的专业条件与其所设的学历条件相互匹配。报考者可以使用本人已经获得的任意学历及其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报考者,可以用本人本科的学历及其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但是,报考者报考某职位所用专业对应的学历应不低于该职位设置的学历条件。
例1. 学历要求为研究生、专业要求为法学的职位,同时拥有非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和法学本科学历的报考者不能报考该职位。
例2. 学历要求为本科、专业要求为法学的职位,同时拥有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和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报考者可以报考该职位。
(四)专业资格的争议认定
若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1年)》中或认为本人专业与招考职位所设专业属于相近相似的,报名时可在报考界面的“备注栏”里填写本人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名称,并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经与招录单位沟通,若报考者对专业资格审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网络报名系统的申诉通道对专业资格提出复审申请,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九、辅修专业的认证要求
除明文要求全日制专业条件的职位外,取得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的报考者,其专业资格也可以按照本人同时收录在“学信网”和“学位网”的辅修专业信息予以认定。
十、基层工作经历
(一)下列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 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省属及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的参公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企业、社团组织的工作经历;
2.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在军校的经历;
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二)下列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 设区市的市直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 设区市级以上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县(市、区)以下的直属或派驻机构(如分局、工作站等);
3. 执纪执法部门在一线的工作岗位,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大队、中队等;
4.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以及各类非在编人员,如聘用、劳务派遣等;
5. 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挂职经历。
(三)下列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
(四)基层工作经历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
1.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月;服务基层项目考生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
以上起止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例如,2020年3月到2021年2月,算1年。
十一、2021年应届毕业生
2021年应届毕业生一般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入学或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档案关系转到就读学校,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十二、招考职位要求的服务年限
招考职位有要求服务年限的,均含试用期。其中:
1. 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中在录用时的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2. 省委、省政府2013年确定的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省(市)直机关直属单位在上述县的所有职位,在本县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重点县包括: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3. 重点县中,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在乡镇一级的基层站所(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等)职位,在本系统乡镇基层站所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中在录用时的乡镇基层站所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4. 其他职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县级及以下机关招考职位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最低服务年限5年,县级以上机关招考职位是指在本招录单位最低服务年限5年。
录用到有服务期要求职位的,应履行服务期的约定;未满服务期的,不得报名参加我省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遴选,也不得调离约定的服务地或服务单位。
服务年限的计算方式为:从考生到单位正式报到之日起至公告发布之日,按足年足月累计。例如,2020年3月到2021年2月,算1年。
十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在职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限要求。
服务期满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同意报考的证明;但是,录用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或未完成职位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无效、取消考录资格。
十四、“专门职位”的报考要求
(一)报考对象
具有下列经历且“服务(役)期满、考核合格”的有关人员,在2021年2月25日下午17:00前,经相关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可以报考“专门职位”:
1.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的我省生源。
2. 我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
3. 经福建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役期满5年,且服役前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大学生、退役时身份为士官的。
4. 具备下列条件、未报考过专门职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以报考专门职位:福建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役期不满5年,且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之间退役或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之间毕业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服役前须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或在籍生,服役前为在校生、在籍生的须在退役后复学就读并完成学业;退役时身份为士官或义务兵。
5. 经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报考本人工作所在地县域内的专门职位:在本县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且在本县乡镇单位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除试用期不定等次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中有1次以上优秀。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报考“专门职位”:
1. 参加上述服务基层项目在服务地服务时间累积不满一个服务期的,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工作的或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2. 参加设区市和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服务基层项目的;
3. 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三)招考范围
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既可以报考服务所在地面向本设区市招考的“专门职位”,也可以报考原生源地或现户籍所在地面向本设区市招考的“专门职位”。
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专门职位”,不受招考范围的限制。
(四)资格认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名前已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名单上的可以选择专门职位直接报考;不在名单上的可于2021年2月25日下午17:00前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1.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西部计划志愿者需提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年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需提供《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东街83号中庚青年广场9楼902室志工部办理身份核验手续,不在福州的人员可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591-87719872(传真),邮箱:54120500@163.com。
2.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应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东大路人才大厦12层1205室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办理身份核验手续,不在福州的人员可以传真方式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591-87565225。
3. 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鼓东路福建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办理身份核验手续,不在福州的人员可以传真方式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591-87548463(传真)。
4. 大学生退役士兵可凭本人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以及高校毕业证书,由省征兵办办理身份核验手续,联系电话:0591-24950351、24950352、24950227(传真)。
5. 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联系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联系方式见本指南所列各地的政策咨询电话)。
十五、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要求
下列35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可以报考限公安类专业的职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山西警察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辽宁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上海公安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贵州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察学院。
政法类院校公安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安学类职位。
下列情形不得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1. 公安院校的非公安学类专业毕业生,不可以报考限公安学类专业的职位;
2. 根据公安部直属单位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曾连续6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不得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3. 符合“2021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不得报考此次我省公安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民警察职位。
十六、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要求
1. 参照公安部直属单位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曾连续6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不得报考此次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2. 符合“我省2021年度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不得报考此次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法检系统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十七、保密机要岗位的报考要求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各专业以及国家指定院校开设的保密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保密机要岗位,所有保密机要岗位均要求5年服务期(含试用期)。
十八、有关资格条件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
上述生源地、学历、资格证书、基层经历、服务年限、现役、在读、辞退等时限,未经公告的,截止时间均为报名当月;需计算年限的,开始时间均为相关经历生效的第一天,如报到时间、合同约定时间等,截止时间均为报名当月,按足年足月累计,例如,2020年3月到2021年2月,算1年。下列情形的时限计算方式为:
1. 全日制非定向的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以及非定向的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毕业的应届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或辅修证书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
全日制非定向的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一般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入学或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档案关系转到就读学校,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者。
非定向的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毕业的应届研究生一般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入学或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档案关系转到就读学校,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者。
2. 服务基层项目考生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
3. 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资格类证书,报考者在报名当月前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可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以及是否通过考试的书面结论。
第三章 考 录 规 则
一、报名
2021年2月22日(周一)9:00至2月26日(周五)17:00,报考者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http://gwy.rst.fujian.gov.cn/),进行注册、提交资料、上传照片。每个考生成功报考1个职位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要求现场报名的职位,在上述报名时间期限内,应与招录单位联系,按照招录单位通知的要求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成功者不得再通过网络报名报考此次招考的其他职位。
注意:报考者应通过“闽政通APP”L5级身份认证,方可选择报考职位。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者,还应在3月3日(周三)9:00—3月5日(周五)24:00登陆本人报名界面,进行考试确认,方可取得考试资格。
二、网络报名阶段的资格审查
网络报名阶段(含现场报名)的资格审查(简称“初审”)工作主要由招录单位负责,部分设区市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审查。需要对招考职位条件等相应信息进行咨询的,可直接与招考职位表对应的招录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招考职位表》中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一)查询初审结果的时间
报考者可在报名成功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二)初审不合格的主要情形
1. 报考者不符合职位的招考条件,如专业条件、基层工作经历等;
2. 报考者提交的个人信息不全,审核人员无法对报考者的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回避情形等情况进行判断,需要退回补充后再进行审核;
3. 报考者已上传的照片不合格,需要按规定的格式重新上传。
注意:若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1年)》中或认为本人专业与招考职位所设专业属于相近相似的,报名时可在报考界面的“备注栏”里填写本人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名称,并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三)申诉审核
报考者对“专业条件不符”的情形,可以进行申诉,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
申诉通道开放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上午9:00至3月2日下午17:00。
申诉审核仍未通过的,不能再报考该职位,可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
(四)申请“申诉”应注意的事项
申诉审核一般只针对“专业条件不符”的争议;
因个人信息不全没有通过初审的,可在个人信息补充完整后,点击“报考审核情况”进行申诉,此时仍由招录单位初审;
申诉理由应尽量简洁明了,不需要大段粘贴政策文件或专业目录原文。
三、职位的开考比例
(一)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处理办法
职位招考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1:3。达不到1:3比例的,原则上不开考或等比例缩减招考人数。
取消开考的职位,其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报考职位。个别职位招考人数较多,但总的报考比例不足1:3的,应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
不开考和减少招考人数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二)不限开考比例的职位
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37个原中央苏区县的乡镇职位以及属于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位,可不设置开考比例,有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的即可开考。
1. 重点县: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2. 原中央苏区县: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梅列区、三元区、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永安市、大田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延平区、顺昌县、邵武市、光泽县、武夷山市、浦城县、建阳区、建瓯市、松溪县、政和县;芗城区、平和县、诏安县、南靖县、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华安县。
3. 监狱、戒毒系统山区职位:设在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的监狱、戒毒所职位。
4. 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位:政法机关“狱医”“法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位。
四、公共科目笔试
(一)科目设置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职位相应标明A类或B类。其中,A类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乡镇(街道)A类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乡镇机关)》。
(二)考试内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该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考试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三)参加笔试的注意事项
1. 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考试前遗失身份证的,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若持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造成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2.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报考者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和签字笔。
3. 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 不得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 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 报考者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四)成绩查询
2021年4月30日后,报考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本人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五)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倾斜政策
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招考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省(市)直机关直属单位在上述县的职位予以政策倾斜。
上述职位要求在本县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六)少数民族倾斜政策
1. 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少数民族乡机关、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或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总分的10%加分。其中,A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科目各加10分;B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加10分。
2. 我省的少数民族乡有:
福州市:罗源县霍口畲族乡、连江县小沧畲族乡
三明市:永安市青水畲族乡、宁化县治平畲族乡
泉州市:惠安县百崎回族乡
漳州市:漳浦县湖西畲族乡、漳浦县赤岭畲族乡、龙海市隆教畲族乡
龙岩市: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上杭县庐丰畲族乡
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霞浦县盐田畲族乡、霞浦县水门畲族乡、霞浦县崇儒畲族乡、福安市坂中畲族乡、福安市康厝畲族乡、福安市穆云畲族乡、福鼎市硖门畲族乡、福鼎市佳阳畲族乡
3. 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考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与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审核、确认加分资格。逾期不予办理加分手续。
4. 若因加分而引起的排名变化和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变化的,届时将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公布。
注意:招考职位民族条件设置为“少数民族”的,不必办理加分手续。
五、专业科目考试
公安系统加考的笔试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时间安排在:3月28日(周日)9:00—11:00。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具体安排及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六、选择笔试地点
通过网络报名的报考者,3月5日前可自行选择笔试地点。除《公安基础知识》外,招录单位还有要求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地点只能选择“福州”。
注意:3月5日后,报考者将无法修改笔试地点。
七、面试
(一)确定面试人选
参加面试的考生从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产生。
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职位招考人数的3倍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加考专业科目的职位,面试前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进入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二)面试通知
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单位的隶属关系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各设区市网站上公布,并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报考者也可电话咨询招录单位。
(三)面试前资格复查
面试前资格复查(简称“复查”)由招录单位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应按照招录单位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有关材料的扫描件、照片,申请资格复查,报考者提交的扫描件或照片应清晰可见,一般不得进行后期处理。复查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全日制非定向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如还未取得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由本人书面承诺,若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放弃录用资格。
2. 报考专门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大学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
3. 在职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限要求。
4. 服务期满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同意报考的证明。但是,录用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或未完成职位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无效、取消面试资格。
(四)专业资格争议裁定
在严格复查的前提下,除非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或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不再将“专业资格不符”作为面试之后该职位申请递补的理由。
(五)面试地点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位的,在福州市区面试;报考设区市职位的,在相应的设区市面试。
(六)面试成绩切线
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七)面试资格递补
因故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招录单位确认,并及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面试人员。面试资格递补截止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超过该时限的不予递补。
专业科目考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递补参照面试的做法。
八、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在线填写《个人健康申明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方可进行考试确认;需提供新冠核酸检测报告的报考者打印准考证前,应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3月21日之后新冠核酸检测报告为阴性的有效证明,方可下载打印准考证。
3月中旬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确定需提供新冠核酸检测报告的报考者范围,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到个人。
考生进入考点一律核验身份和“八闽健康码”(闽政通APP),检测体温并佩戴口罩(建议不佩戴N95等透气性能较差的口罩),“八闽健康码”为绿码者方可参加考试。
九、考试成绩的计算规则
(一)未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考试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A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50%+面试成绩×50%;
B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面试成绩×50%。
(二)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公安系统执法勤务A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35%+《公安基础知识》成绩×15%+面试成绩×50%;
公安系统执法勤务B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5%+《公安基础知识》成绩×15%+面试成绩×50%。
有加考《公安基础知识》的公安系统其他职位总成绩计算方式按照公安系统执法勤务职位的执行。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职位,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排序规则
对于考试成绩相同者,若招录单位还有空缺用编计划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同时录用,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若招录单位没有空缺用编计划或招录单位不同意同时录用的,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 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
2. 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列;
3. 若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有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出现同分情形且无法增加录用计划的,应优先考虑专业测试成绩,再按上述原则排序。
十、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
(一)参加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参加人民警察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等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进行人民警察体能测评。
需要心理测评或体能测评的职位,面试合格的考生应全部按时参加。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心理测评或体能测评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心理测评
除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要害职位,将心理测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外,其他职位心理测评结果仅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警的重要参考。其他职位第一次心理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按规定进行第二次心理测评,第二次心理测评合格者也可视为合格;心理测评最多进行两次。
(三)体能测评
我省体能测评的组织工作,按照闽人发〔2011〕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当场测试不超过三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只允许当场测试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 男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2. 女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
1990年2月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90年2月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注意:参加体能测评前,报考者应确认自己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剧烈活动。
十一、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未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体检和考察的组织实施单位
省直机关的体检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级及以下招录单位的体检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录用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考察一般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体检的依据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执行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公安、监狱、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并执行相应的标准。
特殊体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执行。
(五)体检机构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体检的复检申请
复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
2.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3.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七)怀孕期体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进入体检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八)考察
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和《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的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考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执行,其中涉密要害职位拟录用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政治考察规定。
十二、录用
(一)录用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按照录用管理权限公布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设区市相关网站上。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资格递补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招录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十三、其他
体检、考察、试用期等环节,若国家有颁布新的标准或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省委、省政府2013年确定的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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