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国家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药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招聘范围
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部队院校毕业生)。其中,国(境)外应届毕业生应为近两年内获得国家认可的国(境)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留学生,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派遣的,面试前能提供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证明材料,符合北京市关于在京就业落户的政策要求。报考人员毕业时须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要求见《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详见附件)。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格。
(三)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能条件。本次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应聘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五)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六)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即1993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即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七)应届毕业生要求应为在校期间非在职,即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且未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八)应届毕业生包括京内生源和京外生源。其中,京内生源指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的毕业生,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京外生源办理相关落户事宜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九)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处于禁考期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十)具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考:
1.本人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药品研发机构(不含科研单位和高校)、药品生产企业、CRO公司等单位担(兼)任高管、董事、监事和分管研发、注册、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担(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代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以及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或期权的,不接受报考。
2.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前款所述单位担(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项目组负责人的、从事药品注册申报代理具体工作的,且上述人员负责注册申报、研发的类别(按照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划分)与考生报考的岗位类别一致的,不接受报考。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5月5日17:00
2.报名方式: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请应聘人员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de.org.cn)“2023年度公开招聘”栏目,在“用户登录”界面注册/登录,选择招聘类型“2023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实名制填报个人信息及简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资格审查
我中心根据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参加笔试。
开考比例(即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为3:1。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研究调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具体情况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我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能力、专业知识等内容。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50%。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则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到场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以实际到场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思维、理解、应变、分析、人际沟通能力、工作责任感、语言表达等能力及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占总成绩50%。应聘人员可通过我中心网站发布的面试公告查询面试有关安排以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未进入面试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四)考察、体检
根据岗位拟聘人数,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有人员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体检,但只能递补一次且递补人数不超过岗位拟聘人数。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体检标准及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公示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站和我中心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根据规定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国家药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3年内退休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二)存在以下情形人员,须防范利益冲突。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与我中心、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人员,不接受报考。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与我中心、应聘岗位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应聘人员,须在应聘时作出利益冲突防范承诺。
(三)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在招聘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或取消聘用,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事宜
(一)岗位要求专业为报考者最高学历专业。本次公开招聘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教学司〔2018〕4号)和《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教学司〔2018〕4号)。对于所学专业类同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中心联系,由我中心根据工作岗位特点审核确认报名资格。
(二)应聘人员入职前应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可以正常派遣,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取得北京户口及编制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三)应聘人员应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我中心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及考试结果。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四)应聘人员应当配合我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及所在学校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五)我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近亲属从业情况等,为防范利益冲突风险,有权对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部门分配和岗位进行调整。
七、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10-85243371、010-85243164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2.监督电话:010-8524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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