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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驾驶员1名,性质为劳务派遣,特制定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重大交通违章事故,无刑事处罚、民事纠纷、失信记录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等,高邮户籍;
(三)符合《岗位条件简介表》(附后)中各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录用: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3.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谈、路考、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时间:即日起—9月4日(工作日报名,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高邮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1楼7号窗口(高邮市海潮东路108-1号金融大厦东附属楼,行政服务中心对面),联系电话:0514-84682309。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者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①近期本人1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②《报名登记表》;③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证明原件;⑤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无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证明由报名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出具;“个人征信报告”由报名者向户籍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出具。
报名者提供虚假报考信息及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刻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乃至聘用资格等。
符合报考条件者缴纳报名费100元。
2.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报名期间,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根据本公告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依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
(二)考试
考试主要包括面谈、路考,由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1.面谈:
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由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和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后决定是否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此后仍无法开考的,相应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面谈主要考核考生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能力和素质,面谈成绩占30%,面谈时间另行通知。
2.路考:
以考生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路考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
路考主要考核考生驾驶车辆技能和应急能力,路考成绩占70%,路考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
参加考试人员,采用百分制计算面谈和路考分数后合成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考生总成绩相同,以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另行加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高邮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考察合格者,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高邮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gaoyou.yangzhou.gov.cn)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六)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由高邮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聘用手续,派遣至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作。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正式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聘用核准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三、聘用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2个月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按正式聘用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不提供食宿。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高邮市纪委监委驻组织部纪检监察组0514-80956105。
报考者应保持通信畅通,以便接收通知。凡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联系或不按要求回复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参加面谈、路考、体检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招聘过程中,凡报考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报名资格。
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4-8468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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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岗位条件简介表.doc
原标题: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公开招聘驾驶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gaoyou.yangzhou.gov.cn/gaoyou/qysydwzl/202308/5d261631d2d64b4a8641b98cf499c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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