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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招聘

2023年泰州市姜堰区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切实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精神,我区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业单位10家,计划招聘事业编制人员20名。各单位招聘岗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报考条件和招聘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19日至2005年6月21日期间出生);
  5.具有各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6.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1.具有国家和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所学专业符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
  2.报考者须于报名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非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须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其他资格条件中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4.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3年12月21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4)2023年12月2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姜堰区卫健委)组织,按照公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与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公布招聘公告
  按照“事前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次招聘采用电子邮件报名的方式进行,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报名邮箱:jwr88086072@163.com。
  报名时间:
  2023年6月19日8:30—6月21日17:30,逾期不予补报。
  资格初审时间:
  2023年6月19日8:30—6月22日17:30。
  报考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
  2023年6月19日8:30—6月23日17:30。
  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
  2023年6月19日8:30—6月23日17:30。
  2.报名材料
  报考人员须根据岗位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制作为一个PDF文件,文件名格式为:报考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姓名)发送至报名邮箱。报名材料的顺序如下:
  (1)《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在一页);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填好个人信息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学校要求网签毕业生就业协议的,须提交本人是否签约的页面截图);
  2022年及以前的毕业生须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非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2021、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还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未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未签约的网签页面截图)以及档案托管证明;
  委培、定向的毕业生须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5)社会在职人员、已签约的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协议)证明;
  (6)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材料。
  3.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条件,认真阅读公告和相关要求,按公告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不得兼报、多报,否则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姜堰区卫健委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凡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在任一环节,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人员笔试、面试、体检或聘用等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3)报考人员报考时,须符合《岗位表》中关于专业的要求。相关专业范围的确定,请执行《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类别要求有差异、但本人认为是相近专业,可向姜堰区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姜堰区卫健委在审核所学课程的基础上,对同意添加的,向姜堰区人社局提出添加专业目录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姜堰区卫健委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报考人员可按正常程序报名。专业目录添加截止时间为6月20日16:00。凡未提出添加,及招聘主管部门(单位)未同意或姜堰区人社部门未批准,最后没有在网上公开添加的专业,不得作为可以报考的专业。
  (4)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工作结束前登陆报名邮箱,确认是否收到资格初审单位的回复,如未收到,须电话咨询资格初审单位予以确认。报考人员因未电话确认,造成邮件延误或未送达指定报名邮箱,视为报名未成功,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5)报名结束后,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改报其他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改报名时间:2023年6月26日8:30-17:30,逾期不予改报名。
  4.领取准考证
  (1)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姜堰区卫健委人事科领取《准考证》,地址:泰州市姜堰区马厂西路100号。委托他人代领《准考证》的,须同时提供报考人员和代领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准考证》领取时间将在指定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3)领取《准考证》时,须提交本人近期同底免冠正面2寸彩色证件照2张,缴纳报名费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特困家庭报考人员,凭有关证件原件予以减免。
  (三)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7月7日上午8:30-10:30。笔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在指定网站公布。
  笔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卷面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50分,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笔试内容为各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
  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大纲和资料,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四)资格复审与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岗位招聘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同分跟进),不足3倍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笔试成绩公布后,请报考人员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姜堰区卫健委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对面试人选,由姜堰区卫健委在发放面试通知书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按照岗位要求提供所有报名材料的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报考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姜堰区卫健委陈述申辩。资格复审合格后需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3.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60%;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50%。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方法。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五)体检
  参加体检人选确定。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考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根据笔试成绩确定,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公布。
  体检由姜堰区卫健委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方可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姜堰区卫健委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 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
  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20年6月22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8年6月22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20年6月22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20年6月22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1年度及202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七)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指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招聘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岗位空缺时,从该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根据笔试成绩确定,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确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八)聘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由姜堰区卫健委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首次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姜堰区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招聘政策咨询
  本公告由姜堰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3-88108586(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监督电话∶0523-88101241(姜堰区纪委监委第一派驻组)
  0523-88869415(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报邮箱:TZgkzpjbyx@163.com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指定网站: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部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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