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考试公告
一、关于《公告》《职位表》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等界定问题
《公告》《职位表》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等均包括本项。
二、关于年龄、年限计算等截止日期问题
(一)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日。比如:35周岁以下,即1987年8月1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二)工作年限和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比如:2年以上工作经历,即2021年8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以此类推。
(三)截至2023年8月1日,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不得报考。
三、关于学历问题
(一)关于党校学历报考问题。具有党校学历且符合公告和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二)关于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报考问题。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毕业生符合公告和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三)关于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报考问题。取得国(境)外学位且符合公告和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四)关于军队院校毕业生能否报考问题。军队院校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人员。
(五)关于双学位报考问题。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其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四、关于专业问题
按照《江苏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执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在《目录》内,按以下执行:
(一)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同一专业:
①两个专业名称,如果除了表示连接关系的“和”、“与”、“及”、“及其”之外,其他部分均相同。
②“XX”与“XX学”、硕士研究生的“XX”与“XX硕士”、两个专业名称括号外相同且括号内为“XX”或“XX方向”。
③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各学历层次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对应的新旧专业。
(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名称带括号且括号内为专业培养方向或补充说明的,原则上括号内或括号外之一符合职位专业要求即可。
五、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符合职位其他条件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六、关于回避问题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条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七、关于报名信息填报和资格初审问题
报名时,报考人员须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因报考人员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导致未通过遴选部门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职位表》中要求的“其他”条件涉及的相关信息须在报名系统指定栏目下逐条填写。报名48小时后,可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规定时间内,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八、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面试、体检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九、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报考人员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或存在未按报考职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报名信息,经查实属于虚报、瞒报等情形的,以及在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故放弃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在本次考试中,报考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参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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