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招聘
为进一步加强海陵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海陵区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备案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计划
本次招聘医疗卫生单位备案制工作人员140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相关要求详见《泰州市海陵区2023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和招聘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品行端正,能恪守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6日期间出生);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连续聘用满2年(截至2023年5月26日),具备招聘岗位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2年5月24日及以后出生);具备招聘岗位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5月24日及以后出生);具备招聘岗位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1972年5月24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各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5.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1.报考者须于报名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日期放宽至2025年12月31日。非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须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2.报考医疗专业岗位须取得符合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
3.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全日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4.“面向海陵区基层医疗单位在聘编外人员”指与海陵区基层医疗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截至2023年5月26日仍在聘用期内的编外人员。
5.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4)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3年11月26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5)2023年11月26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面简称区卫健委)组织实施,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体检、公开选岗、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九个步骤实施。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公布招聘事项
区卫健委按照“事前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招聘公告、招聘岗位、专业参考目录等内容均在上述网站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本次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照片上传,以及修改和补充信息时间:
2023年5月24日9:00—5月26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23年5月24日9:00—5月27日16:00.
报考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
2023年5月24日9:00—5月27日17:30.
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
2023年5月24日9:00—5月27日19:30.
缴费确认时间:
2023年5月24日9:00—5月27日21: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区卫健委陈述申辩。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人员须使用微信缴纳报名费,报名费为100元/人。
报名网址:http://rszp.njzcb.cn:8020/
2.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工作由区卫健委负责。报名期间,区卫健委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所需要求,依据网上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须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
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区卫健委应及时下载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供体检前资格复审使用。
3.报名注意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所有信息(包括报名流程、技术要求、电子照片处理要求、缴费办法等)均在报名网站公布,供报考人员查询。报考人员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2)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公告和相关要求,按公告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在招聘全过程对自己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高320×宽240像素)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50Kb以下。
(3)区卫健委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岗位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员考试或聘用等资格。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报考人员报考时,须符合《岗位表》中关于专业的要求。相关专业范围的确定,请执行《泰州市海陵区2023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类别要求有差异、但本人认为是相近专业,可向区卫健委提出申请,区卫健委在审核所学课程的基础上,对同意添加的,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报考人员可按正常程序报名,区卫健委须及时审核。专业目录添加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17:00.凡未提出添加,及区卫健委未同意,最后没有在网上公开添加的专业,不得作为可以报考的专业。
(6)报名结束后,01-10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被取消岗位的报名成功人员,可重新登录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改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09∶00-12∶00.
(7)未进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报名未通过。
(8)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支付;若没有违反考试纪律,参加笔试后,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区卫健委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4.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6月15日-6月17日24: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报考人员妥善保存准考证,笔试、体检等环节均需要用到)。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区卫健委(0523-86225972)联系。
(三)笔试
笔试由区卫健委组织。卷面满分100分,50分为最低合格线,达不到合格线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1.笔试科目
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大纲和复习资料。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3年6月18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注意事项等详见笔试准考证。
3.参加笔试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笔试成绩在指定网站公布。
(四)资格复审
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如笔试成绩相同,则同步跟进资格复审,并另行组织加试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员。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本人赴现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2023年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其中,能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可延迟至2023年12月31日前提供,2025年12月31日前须取得相应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及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其中,非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3)以第二学位证书(须全日制)专业报考的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还须提供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校验的第二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年龄放宽人员还应提供报考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报考“面向海陵区基层医疗单位在聘编外人员”岗位的人员还应提供社保缴费凭证,以及现单位工作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7)报考岗位要求提供的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报考人员,取消其体检资格。被取消体检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卫健委陈述申辩。
(五)体检
体检工作由区卫健委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公开选岗环节。如因怀孕延迟体检的,可先参加下一环节的选岗,暂保留所选岗位,待体检合格后,按程序进入考察及后续步骤。
因被取消体检资格或放弃体检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笔试成绩在该岗位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笔试成绩相同,另行组织加试;因体检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不递补(体检后的各步骤出现岗位空缺的,均不递补)。
(六)公开选岗
对须进行选岗的招聘岗位,由区卫健委组织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含怀孕须延迟体检人员)进行选岗。参加选岗人员凭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领取《选岗通知书》,选岗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选岗通知书》。
参加选岗人员凭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选岗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参加选岗。选岗必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选岗时,现场根据所报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选岗,笔试成绩相同的,则抽签确定选岗顺序。每人限选与所报岗位相对应的一家医疗单位,岗位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选岗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方可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区卫健委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20年5月27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8年5月27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20年5月27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20年5月27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1年度及202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八)公示
拟聘用人员在指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成绩、排名等。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聘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备案通知书》。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拟聘用人员逾期不报到的(时间以《备案通知书》上注明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自动放弃,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各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备案制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终止)合同。首次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各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根据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对连续两次考试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3-86225972(区卫健委)
监督电话:0523-86210506(海陵区纪委监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0523-86339350(区人社局)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指定网站: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tzhl.gov.cn/)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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